113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玉娥
相 對 人 松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主 文
民國113年5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一項
所載「...資方(即松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即吳玉娥)113年3月份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4日工資共計新臺幣28,280元,同意於113年5月1日前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
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
主文所示。
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
可稽,
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