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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林峰慶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被      告  天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9日10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依原告之聲請,通知證人楊韋靚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