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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林峰慶
訴訟
代理人
黃德聖
律師
被 告 天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烽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9日10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並依原告之
聲請
,通知證人楊韋靚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
,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