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黃文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一)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5,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二)應於十四日內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何登源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於十四日內補
起訴狀繕本二份,如被告公司及法代
住所有更正,應一併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四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