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晉昱翔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3,310元,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亦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23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起訴前孳息(自113年8月3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為
3,743元(計算式:300,239元×
91/365×5%=
3,7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後孳息依
上開規定則不予併計
,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03,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