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9號
被 告 施岱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
答辯狀到院(如有使用書證,應檢附所用書證之影本,於當庭當日
攜帶正本供本院核對);所提書狀均需自行以雙掛號送達書狀
繕本及證物影本與原告,需保留回證,俾利
對造就是否受領有爭議時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