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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高麗癀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淑文
訴訟代理人
許哲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唐琬真間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
(一)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7,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
(二)應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訴狀
繕本
三份。
(四)代理人
委任狀
未表明有無特別
代理權
,應依法定格式補提正式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