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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國銘 住○○市○○路0段000巷00號之0十四 樓
代 理 人
蕭智元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71,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姚銘鴻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