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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獎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被      告  林宸羽即林湘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佰肆拾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75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