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玖佰肆拾元,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75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