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砡葉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一)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763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