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翁俊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川立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4,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29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晢免徵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