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再審原告 東莞尚美紡織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2日本院112年度
勞訴字第23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8,900元(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3號卷第69頁),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萬6,939元。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