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楊浲權
相 對 人 伊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伊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272,200元、應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2,563,529元,合計4,835,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