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95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陳致均
林哲輝
被 告 吳超發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1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