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97號
原 告 林晉逸
被 告 永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
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未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函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函文業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
被告住所地轄區之光明派出所,原告則逾期未補正。本院
復於114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2月3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3日發生效力。然原告
迄今
猶未按本院裁定補正
上開事項,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