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黃清浪
被 告 恆煒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678號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
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
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裁判
要旨參照)。
二、
經查,原告以
被告提供不實之勞動合約為由,經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起偽造文書告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6678號偽造文書案件偵辦中,而被告所涉前開
犯罪嫌疑之認定,及提供之勞動合約是否為不實,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6678號案件之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