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仁利
康明毅
蔡宜宸(即蔡旻潔)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張馨尹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253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追加後核定為原告吳仁利1,298,072元、原告康明毅811,736元、原告蔡宜宸1,361,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吳仁利4,623元、原告康明毅2,973元、原告蔡宜宸4,854元,扣除之前繳納之金額,原告吳仁利尚欠1,107元、原告康明毅尚欠1,591元、原告蔡宜宸尚欠1,499元,共計4,197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