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劉一璟
李侑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1,023元(計算式:798,541元+284,362元+121,046元+57,074元=1,261,0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4,53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