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天啟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651,44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