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福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及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陳福傑於民國(以下同)112年3月7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所載;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份,約定借款新臺幣49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2)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31,63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利率5.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456,07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證1:信貸契約書(30萬、49萬)。證2:帳務資料(231,633元、456,079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633元
陳福傑
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
002
新臺幣456079元
陳福傑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633元
陳福傑
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002
新臺幣456079元
陳福傑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