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弘唯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瑞興
一、
債務人弘唯營造有限公司、蘇瑞興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509,6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
駁回─查債務人王富弘於民國113年7月9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臺中○○○○○○○○○,顯屬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富弘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得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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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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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