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陳詩婷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務人陳詩婷係受
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陳詩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
輔助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
聲請狀
正本1件及
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