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5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紀丞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8,14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54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