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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筠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583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0151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
(%)
(新臺幣)


001
5,238元
113年8月13日
6.12
002
16,508元
6.25
003
4,264元
12.75
004
1,028元
12.87
005
10,095元
13.5
006
9,292元
14.37
007
51,154元
15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