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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念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28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7,636元
104年9月2日
5
002
10,013元
104年5月20日
5
003
6,684元
104年5月20日
5
004
24,102元
103年12月2日
5
005
5,365元
104年3月2日
5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