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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蔡宜恭 

債  務  人  黃怡瑄 

債  務  人  黃建勛 

一、債務人黃怡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9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8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及短收利息新臺幣3,60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債務人黃怡瑄經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黃建勛給付上述金額,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