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
代 理 人 蔡宜恭
債 務 人 黃建勛
一、債務人黃怡瑄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9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18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及短收利息新臺幣3,607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債務人黃怡瑄經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一般
保證人黃建勛給付上述金額,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