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7號
債  權  人  菁鼎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匯吾  


上列債權人菁鼎選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柳祐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菁鼎選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倘無提出請確認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7,23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新臺幣200,000元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