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7號
債 權 人 菁鼎選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菁鼎選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柳祐緯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菁鼎選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倘無提出請確認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7,23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200,000元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