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號
債 權 人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宗興銅條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瑞昱興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宗興銅條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倘有錯誤,並請
聲請更正之(依公司公示資料
所載,名稱應為「瑞昱興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