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承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9,58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蔡承宏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69,58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4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