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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志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張志翔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併提出債務人張志翔(住彰化縣○○市○○○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