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008號
債 權 人 陳文彬
上列
債權人陳文彬因與
債務人詠舜貿易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陳文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冠銘之住、
居所及最新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