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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泳霖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或代理人)簽章之聲請正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