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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盧嘉君  
債  務  人  姚文益  


債  務  人  蘇啓光  


一、債務人姚文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61,8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姚文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3,36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17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姚文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蘇啓光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09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322,343元
113年7月19日
2.295%
113年8月20日
002
16,095元
113年9月19日
2.295%
113年10月20日
003
2,592,334元
113年8月30日
2.458%
113年10月1日
004
249,274元
113年8月30日
2.458%
113年10月1日
005
281,777元
113年9月11日
2.525%
113年10月12日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