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3號
代 理 人 盧嘉君
債 務 人 蘇啓光
一、債務人姚文益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61,8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姚文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3,36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17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姚文益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蘇啓光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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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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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