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盧俊憲(兼盧春義之繼承人)即永旭機械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盧春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