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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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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永炘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俊憲(兼盧春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盧俊憲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永炘精密有限公司、盧俊憲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1,578,93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債務人盧俊憲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永炘精密有限公司、盧俊憲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