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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建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名字「張建衛即李建衛」是否有誤?依聲請人所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該姓名為「李建衛」,張建衛其舊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