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414號
債 權 人 陳盈良
上列
債權人陳盈良因與
債務人長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陳盈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即民國113年9月16日)
三、確認
本件請求之債務人是否為「長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莊詩容」?倘欲列「莊詩容」為債務人,請提出債權釋明文件(蓋發票人僅為長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