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陳浚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9,93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期新臺幣400元,第二期新臺幣500元,第三期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