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2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
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呂冠霖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債務人李浩樺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