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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13號
債  權  人  千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菊  



上列債權人千盟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崇忠即忠允窗簾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千盟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崇忠(住彰化縣○○鎮○路里○○路000○000號、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