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鄒秀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602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3,103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