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6號
潘俊宏
林雯雯
一、債務人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債務人林雯雯、潘俊宏、潘政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政中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潘俊宏、林雯雯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65萬2,656元整(其中,潘俊宏、林雯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41萬7,456元整;林雯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23萬5,20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潘政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56萬0,579元整(其中,潘俊宏、林雯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32萬5,379元整;林雯雯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23萬5,200元整)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俊宏、林雯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83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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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