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
債 權 人 楊加民
上列
債權人楊加民因與
債務人駿豪精密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楊加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
聲請「連帶」給付?倘是,請具狀更正其聲明。
二、請更正附表之請求利息(蓋依附表所示請求面額①新臺幣271,800元;②新臺幣263,883元③新臺幣267,830元計算利息,已超過請求標的新臺幣604,370元,
惟已清償部分不得再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