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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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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
債  權  人  楊加民  
上列債權人楊加民因與債務人駿豪精密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加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聲請「連帶」給付?倘是,請具狀更正其聲明。
二、請更正附表之請求利息(蓋依附表所示請求面額①新臺幣271,800元;②新臺幣263,883元③新臺幣267,830元計算利息,已超過請求標的新臺幣604,370元,已清償部分不得再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