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灻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偉杰
一、
債務人灻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偉杰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432,58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4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灻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偉杰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8,12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3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