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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劉思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0,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
違約金
期間及年利率
1
320,715元
民國113年8月15日
7.62
1.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週年利率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以新臺幣3,351元按週年利率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以新臺幣6,724元按週年利率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以新臺幣10,118元按週年利率0.762%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320,715元,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762%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320,715元,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1.52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