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
上列
債權人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榮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債務人鄭凱中之
住居所或
年籍資料(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
參照)。
四、提出債務人榮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劉惠金之戶籍謄本。
五、表明請求之利率為何?(不得概括記載法定利率)。
六、提出請求債務人榮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鄭凱中「
連帶給付」之依據?(
按連帶責任需有
當事人明示或
法律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