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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0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郭淳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9,00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21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故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百分之16為限。從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按年利率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自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16之限制,其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