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美娟
一、
債務人蔡美娟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540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美娟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10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美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925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美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55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蔡美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712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