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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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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梁俊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4,3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65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起訖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74,348元
113年8月18日
10.11
其中新臺幣2,687元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
其中新臺幣5,396元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
其中新臺幣8,128元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
本金新臺幣274,348元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114年3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1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本金新臺幣274,348元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22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