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1號
債 權 人 愛家康養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愛家康養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立淇素食食品有限公司等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愛家康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心鮮好素集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並提出該商號負責人林心彤之最新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