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1號
債 權 人 愛家康養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立淇素食食品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立淇素食食品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818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
駁回─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心彤即心鮮好素集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心鮮好素集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並提出該商號負責人林心彤之最新
戶籍謄本乙份,然債權人逾期仍未為補正,並陳明查無林心彤之戶籍本等語,故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列聲請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